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應買人須於法院公告牌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為應買之表示。法院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始許其買受。 應買之順位,以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之時間先後定之。 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之時間無法判斷先後者,以抽籤定其優先順位。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未行使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始通知繳足全部價金。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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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買人須於法院公告牌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為應買之表示。法院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始許其買受。 應買之順位,以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之時間先後定之。 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之時間無法判斷先後者,以抽籤定其優先順位。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未行使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始通知繳足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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