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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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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買人須於法院公告牌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為應買之表示。法院於詢問債權人債務人意見後,始許其買受。 應買之順位,以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之時間先後定之。 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之時間無法判斷先後者,以抽籤定其優先順位。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未行使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始通知繳足全部價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應買人必須在法院公告牌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應買聲請。法院在詢問債權人和債務人意見之後,才會決定是否許其買受。如果應買人的聲請時間無法確定先後,法院將以抽籤的方式來確定其優先順位。此外,如果不動產存在優先承買權人,法院將待優先承買權人確定後,再通知應買人繳足全部價金。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地方法院民事執行法適用準則」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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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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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第 4 條規定:「四、應買人須於法院公告牌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為應買之表示。法院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始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