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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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買人須於法院公告牌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為應買之表示。法院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始許其買受。 應買之順位,以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之時間先後定之。 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之時間無法判斷先後者,以抽籤定其優先順位。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未行使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始通知繳足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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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應買人必須在法院公告牌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應買聲請。法院在詢問債權人和債務人意見之後,才會決定是否許其買受。如果應買人的聲請時間無法確定先後,法院將以抽籤的方式來確定其優先順位。此外,如果不動產存在優先承買權人,法院將待優先承買權人確定後,再通知應買人繳足全部價金。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地方法院民事執行法適用準則」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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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