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保證金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繳納: (一)聲請應買狀內併附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以法院為受款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 (二)於上班時間內洽承辦股書記官開具繳納保證金通知,向法院出納室繳納,取得保證金收據附入聲請應買狀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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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證金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繳納: (一)聲請應買狀內併附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以法院為受款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 (二)於上班時間內洽承辦股書記官開具繳納保證金通知,向法院出納室繳納,取得保證金收據附入聲請應買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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