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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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證金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繳納: (一)聲請應買狀內併附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以法院為受款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 (二)於上班時間內洽承辦股書記官開具繳納保證金通知,向法院出納室繳納,取得保證金收據附入聲請應買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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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第3條,繳納保證金的方式有兩種: (一)可以提供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的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以法院為受款人的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附在聲請應買狀內。 (二)在上班時間內與股書記官聯繫,由其開具繳納保證金通知,然後到法院出納室繳納,將保證金收據附在聲請應買狀內。 這個解釋的來源並未提及參考資料,因此沒有其他詳細的法條說明或相關範例可以提供。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本票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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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