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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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該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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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在不動產投標時,第13條規定私法人在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之規定的情況下,不得應買或承受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的耕地。 該條文中提到的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是指私法人轉讓已在特定農業區承受地目為農業區、保護區之土地時,須提供移轉給特定農業區農場經營者之證明。此外,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是關於耕地不得分割或移轉為共有之規定。 以下提供一個參考案例:最高法院在民事判例中曾經判決,若私法人擁有的土地是屬於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則在轉讓土地給其他私法人時,需提供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之規定的證明。如果未提供相應的證明,該轉讓行為就是違反農業發展條例,並且不得成立。 另外,根據該條文提到的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耕地不得分割或移轉為共有。最高法院在判例中也有提到,如果私法人在轉讓耕地時違反了此項規定,該轉讓行為將無效。 希望這些解釋能幫助您理解相關的法規內容。
- 私法人名詞
- 第三十三條但書條文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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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