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十二、拍定後,得標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尾款如依法應發還時,均無息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12條規定,拍定後,得標人所繳納的保證金和尾款在依法應退還的情況下,會將這些款項全數無息退還給得標人。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得標人在進行投標時繳納的款項,在未順利成交或執行結束後,能夠完整無損地退還給得標人。這樣的規定有利於維護得標人的權益,避免因支付保證金和尾款而產生任何損失。在退還保證金和尾款時,不會向得標人收取利息,以確保其完整退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