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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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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拍定後,得標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尾款如依法應發還時,均無息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12條規定,拍定後,得標人所繳納的保證金和尾款在依法應退還的情況下,會將這些款項全數無息退還給得標人。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得標人在進行投標時繳納的款項,在未順利成交或執行結束後,能夠完整無損地退還給得標人。這樣的規定有利於維護得標人的權益,避免因支付保證金和尾款而產生任何損失。在退還保證金和尾款時,不會向得標人收取利息,以確保其完整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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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拍定後,得標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尾款如依法應發還時,均無息退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