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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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未行使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始通知繳足全部價金。 除前項情形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得標人為通訊投標之投標人而於開標時未在場者,應於法院繳款通知送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得標後,繳納尾款之票據受款人應指定為法院。 逾期未繳納尾款者,所繳納保證金,待再拍賣所得價金與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費用差額確定並扣抵後,仍有餘額時,無息退還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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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11條,該項條文主要針對不動產投標程序中的繳款事宜進行規範。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如果不動產存在優先承買權人,法院在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才會通知繳足全部價金。此外,得標人在得標後七日內應該繳足全部價金,且不得要求延長繳款期限。如果得標人是通訊投標的投標人且未在場,則在法院送達繳款通知後七日內應繳足全部價金。另外,得標後繳納尾款的票據上的受款人應該指定為法院。如果逾期未繳納尾款,則先扣除所繳納的保證金,待再拍賣所得價金與原拍賣價金及再拍賣所產生的費用的差額確定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將無息退還給得標人。 依據最新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程序實施細則》第13條,該法規對不動產競標程序中的繳費事宜進行了進一步的規範。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不動產投標中存在優先承買權人時,執行法院應該通知優先承買權人並等待其確定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才能通知繳足全部價金。此外,得標人應待第一項的通知後七日內繳納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如果得標人是通訊投標的投標人且未親自到場,則在法院繳款通知送達後七日內繳納全部價金。得標後,繳納尾款的票據受款人應指定為法院。如果逾期未繳納尾款,則將先扣除繳納的保證金,再等待再拍賣所得價金與原拍賣價金及再拍賣所產生的費用之差額確定後,若仍有餘額,該餘額將無息退還給得標人。 以下是針對該條第二項的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假設在不動產投標中,得標人在得標後七日內沒有繳納全部價金並要求延長繳款期限,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程序法》第150條之一,執行法院可以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給債務人。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程序實施細則 -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程序法
- 不動產名詞
- 投標名詞
- 送達名詞
- 拍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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