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未行使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始通知繳足全部價金。 除前項情形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得標人為通訊投標之投標人而於開標時未在場者,應於法院繳款通知送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得標後,繳納尾款之票據受款人應指定為法院。 逾期未繳納尾款者,所繳納保證金,待再拍賣所得價金與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費用差額確定並扣抵後,仍有餘額時,無息退還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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