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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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標人所出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 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或當場增加之最高價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未記載每宗之價額或其記載每宗價額之合計數與其記載之總價額不符者,以其所載之總價額為準。 投標人僅記載每宗之價額而漏記總價額者,由法院代為核計其總價額。 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對於各宗不動產所出價額,均應達拍賣最低價額。如投標人所出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但部分不動產所出價額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不自行調整者,法院即按總價額及拍賣最低價額比例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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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投標參考要點第10條,如果投標人所出的價格達到拍賣的最低價格並且是最高價格,那麼該投標人就是得標人。如果最高價格相同,則以在場增加的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果沒有人增加價格或者當場增加的最高價格相同,則用抽籤決定得標人。如果有多處不動產合併拍賣,且投標人未記載每處不動產的價格或其記載的每處價格之總和與總價格不符,則以投標人所記載的總價格為準。如果投標人僅記載了每處不動產的價格而漏記總價格,則由法院代為計算總價格。如果有多處不動產合併拍賣,投標人對於每處不動產的價格都應該達到拍賣的最低價格。如果投標人所出的總價格高於其他投標人,並且達到了拍賣的最低總價格,但其中部分不動產的價格未達到拍賣的最低價格,而投標人未主動調整,法院則會根據總價格和最低價格的比例進行調整。 這些規定主要是根據《強制執行法》及各種相關判例所制定的。在第十條中提到了最高法院的判例作為參考,同時也涉及到了拍賣程序中的各種細節,例如投標人提供的價格記載、合併拍賣中的調整等。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平的拍賣程序並達到最佳的經濟效益。 - 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了投標公告的內容,以及如何決定得標人。 -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了當不動產拍賣中沒有人應買或出價最高的人的價格未達到拍賣最低價格時,債權人可以聲明願意承受並交付不動產。 -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了當債權人承受後,僅能抵銷其債務人拍賣財產部分的價金,並且如果合併拍賣中的價款超過了債權人的得受分配額,就需要補繳差額。 - 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了投標人對於不動產的出價須達到最低價格,同時當場增加的金額最高者可得標。 根據上述的參考法規,投標參考要點第10條所提到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拍賣中的公正性和效益。
- 投標名詞
- 拍賣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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