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投標人所出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 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或當場增加之最高價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未記載每宗之價額或其記載每宗價額之合計數與其記載之總價額不符者,以其所載之總價額為準。 投標人僅記載每宗之價額而漏記總價額者,由法院代為計其總價額。 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對於各宗不動產所出價額,均應達拍賣最低價額。如投標人所出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但部分不動產所出價額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不自行調整者,法院即按總價額及拍賣最低價額比例調整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