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得標者,以保證金抵充價款。 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保證金封存袋。但投標人未在場或係向出納室繳納保證金者,由法院通知領回,或依其聲請逕將保證金匯款至其本人帳戶。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為法院者,得由法院在支票背面加蓋「○○地方法院發還落標保證金專用章」,或請落標人逕持該票據至發票銀行註銷受款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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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得標者,以保證金抵充價款。 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保證金封存袋。但投標人未在場或係向出納室繳納保證金者,由法院通知領回,或依其聲請逕將保證金匯款至其本人帳戶。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為法院者,得由法院在支票背面加蓋「○○地方法院發還落標保證金專用章」,或請落標人逕持該票據至發票銀行註銷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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