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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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得標者,以保證金抵充價款。 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保證金封存袋。但投標人未在場或係向出納室繳納保證金者,由法院通知領回,或依其聲請逕將保證金匯款至其本人帳戶。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為法院者,得由法院在支票背面加蓋「○○地方法院發還落標保證金專用章」,或請落標人逕持該票據至發票銀行註銷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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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9條,以下是針對該條款的釋義: 九、得標者,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根據此條款,成功得標的投標人可以使用其繳納的保證金抵扣所應支付的價款。 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保證金封存袋。但投標人未在場或係向出納室繳納保證金者,由法院通知領回,或依其聲請逕將保證金匯款至其本人帳戶:如果投標人未成功得標,如果其當場在場,可以當場領回保證金。如果投標人不在場或是透過出納室繳納保證金,則法院會通知他們領回保證金,或者依據他們的申請直接將保證金匯款至其本人的帳戶。 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為法院者,得由法院在支票背面加蓋「○○地方法院發還落標保證金專用章」,或請落標人逕持該票據至發票銀行註銷受款人:如果保證金的受款人是法院,法院可以在支票背面加蓋「地方法院發還落標保證金專用章」,或者要求落標人自行持該票據到發票銀行註銷受款人。 至於參考資料,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例子,例如有一個投標人參與了地方法院的不動產投標,並且繳納了保證金。然而,該投標人最終未能成功得標。根據第9條的規定,該投標人可以在當場領回其繳納的保證金,因為他當時在場。如果投標人未在場,法院會通知該投標人領回保證金,或者根據該投標人的聲請將保證金匯款至其本人的帳戶。如果保證金的受款人是地方法院,法院可以在支票背面加蓋「地方法院發還落標保證金專用章」,或者要求落標人自行持該票據到發票銀行註銷受款人。這些情境都可以作為該法條的解釋和應用的參考依據。
- 抵充名詞
- 投標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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