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非通訊投標之保證金,應以現金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繳交執行法院出納室,並將(臨時)收據併附於投標書,投入標匭。但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為保證金,得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 依前項但書提出保證金者,應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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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通訊投標之保證金,應以現金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繳交執行法院出納室,並將(臨時)收據併附於投標書,投入標匭。但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為保證金,得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 依前項但書提出保證金者,應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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