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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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通訊投標之保證金,應以現金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繳交執行法院出納室,並將(臨時)收據併附於投標書,投入標匭。但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為保證金,得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 依前項但書提出保證金者,應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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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8條,非通訊投標的保證金可以使用現金或核准的金融業者所開立的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繳交給執行法院出納室。若使用核准的金融業者所開立的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作為保證金,則可以將其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需要繳納給法院出納室。提出保證金時,應該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然後連同投標書一起放入標匭。
- 非名詞
- 投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本票名詞
- 投標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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