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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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