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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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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投標人對於投標、開標或未得標領回保證金等執行程序,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文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 17 條規定,投標人對於投標、開標或未得標領回保證金等執行程序,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引用了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五年台抗字第五五三號判例,關於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八條的解釋。此外,還引用了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度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的裁定。這些是該參考資料中與問題有關的範例。

  • 投標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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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 17 條規定:「十七、投標人對於投標、開標或未得標領回保證金等執行程序,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