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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投標以通訊投標方式為之者,投標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應將第二點至第四點所定應提出之文件影本附於投標書,一併寄達拍賣公告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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