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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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投標以通訊投標方式為之者,投標人、其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應將第二點至第四點所定應提出之文件影本附於投標書,一併寄達拍賣公告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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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21條的規定,進行通訊投標時,投標人、其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應將第二點至第四點所要求的文件影本附於投標書,並寄達拍賣公告指定的地址或郵局信箱。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該要點可在司法院的官方網站上找到。根據最新版的參考要點,投標人在通訊投標時應提交的文件包括委任狀、身份證明文件以及相關的投標文件。這些文件的影本應該附於投標書中,並以註冊郵件或快遞服務郵寄到拍賣公告指定的地址或郵局信箱。 這是根據最新版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所提供的資訊。
- 投標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投標書名詞
- 拍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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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