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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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標人委任代理人到場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內,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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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4條,如果投標人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必須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的委任狀,附在投標書上一同投入標匭內。此外,代理人還必須提出國民身分證的正本或影本,或其他相類的身分證明文件的正本或影本。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如果投標人委任代理人,代理人需要持有特別代理權的委任狀。另外,這些法條也明確規定了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可以作為代理人。 舉個例子,如果投標人因為工作等原因無法親自到場參與投標,他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授權一位律師作為代理人代表他參與投標。代理人需要提供委任狀,並且在投標書中附上該委任狀,同時還要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以驗證身份。 注意:以上回答僅以提供參考資訊為目的,並非法律建議。如需具體法律建議,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 投標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條文
- 代理權名詞
- 委任狀名詞
- 投標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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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