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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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願買之不動產,須按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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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6條規定,願意購買的不動產必須按照拍賣公告的規定填寫。如果不動產有多個宗地,則需要分別明確記載每個宗地的出價金額以及總價詳細的內容。 舉例來說,如果在拍賣公告中有兩個不動產的名稱和地點(例如第一宗和第二宗),則投標人在填寫投標書時,必須清楚地列出每個不動產的出價金額,並且在總價一欄中計算出所有不動產的總價。例如:第一宗出價金額為100萬元,第二宗出價金額為200萬元,則總價欄位應為300萬元。
- 不動產名詞
- 拍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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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