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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願買之不動產,須按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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