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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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會審酌下列各款酌減酬金事由時,標準如下: 一、扶助律師無正當理由未與受扶助人或關係人研討案情或接見時,酌減三個基數。 二、准為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代理、辯護或輔佐之扶助事件,扶助律師無正當理由未撰擬書狀,酌減五個基數或取消其酬金。 三、扶助律師所撰書狀顯低於一般執業律師水準,於事實審或言詞審理程序,酌減二至五個基數;於法律審或未行言詞審理程序,酌減十個基數或取消其酬金。 四、扶助律師應開庭或到場陳述意見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酌減五至十個基數或取消其酬金。 五、扶助律師無正當理由未閱卷,酌減二至五個基數。 六、扶助律師無正當理由違反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酌減二至十個基數或取消其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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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12條規定了審查委員會在酌減律師酬金時應考慮的事由和標準。根據該條的各款,以下是針對每一款的解釋及相關範例: 一、扶助律師無正當理由未與受扶助人或關係人研討案情或接見時,酌減三個基數。 這表示如果扶助律師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去和受扶助人或關係人討論案情或見面,那麼該律師的酬金將會被酌減三個基數。基數是以一定的金額為單位的衡量標準。 二、准為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代理、辯護或輔佐之扶助事件,扶助律師無正當理由未撰擬書狀,酌減五個基數或取消其酬金。 這表示如果扶助律師在被指定為訴訟、非訟、仲裁或其他案件的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後,卻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去撰寫書狀,那麼該律師的酬金將會被酌減五個基數或取消。 三、扶助律師所撰書狀顯低於一般執業律師水準,於事實審或言詞審理程序,酌減二至五個基數;於法律審或未行言詞審理程序,酌減十個基數或取消其酬金。 這表示如果扶助律師所撰寫的書狀質量低於一般執業律師的水準,在事實審或言詞審理程序中,該律師的酬金將會被酌減二至五個基數;而在法律審或未行言詞審理程序中,則酌減十個基數或取消。 四、扶助律師應開庭或到場陳述意見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酌減五至十個基數或取消其酬金。 這表示如果扶助律師沒有正當的理由未能出席開庭或陳述意見,那麼該律師的酬金將會被酌減五至十個基數或取消。 五、扶助律師無正當理由未閱卷,酌減二至五個基數。 這表示如果扶助律師沒有正當的理由未閱卷,那麼該律師的酬金將會被酌減二至五個基數。 六、扶助律師無正當理由違反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酌減二至十個基數或取消其酬金。 這表示如果扶助律師沒有正當的理由違反了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扶助律師辦理案件應遵守的注意事項規定,那麼該律師的酬金將會被酌減二至十個基數或取消。 以上是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12條的各款釋義及相關範例。
- 審酌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非訟名詞
- 事實審名詞
- 法律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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