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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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律師有以下事由,分會應送交審查委員會依已執行工作程度酌減、取消或維持原酬金;如酌減或取消酬金者,已付之酬金應追回全部或一部:一、受扶助人於法律扶助過程中撤回扶助申請。 二、案件經受扶助人或對造撤回致案件終結。 三、撤銷扶助確定。 四、終止扶助確定。 五、變更扶助律師確定。 六、准為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代理、辯護或輔佐之扶助事件派案後未經開庭而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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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 11 條,如果扶助律師符合以下情形,分會得送交審查委員會酌減或取消其酬金,並追回已付的酬金: 一、受扶助人在法律扶助過程中撤回申請。 舉例:甲向法扶會申請法律扶助並被指派律師,但在案件進展中,甲決定撤回申請,分會可酌減或取消指派律師的酬金。 二、案件由受扶助人或對方當事人撤回致使案件結束。 舉例:甲向法扶會申請法律扶助並被指派律師,但在案件進展中,甲或對方當事人決定撤回訴訟,導致案件結束,分會可酌減或取消指派律師的酬金。 三、撤銷扶助確定。 舉例:甲原本符合法律扶助的資格,經分會確定後被批准扶助,但後來因某些原因撤銷了扶助確定,分會可酌減或取消指派律師的酬金。 四、終止扶助確定。 舉例:甲原本符合法律扶助的資格,經分會確定後被批准扶助,但後來因某些原因終止了扶助確定,分會可酌減或取消指派律師的酬金。 五、變更扶助律師確定。 舉例:甲原本被指派某位律師作為扶助律師,但因某些原因需要變更扶助律師,分會可酌減或取消原先指派律師的酬金。 六、准為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代理、辯護或輔佐之扶助事件派案後未經開庭而結案。 舉例:甲的案件被派給扶助律師代理或輔佐,但在開庭前因各種原因案件結束,此時分會可酌減或取消指派律師的酬金。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 11 條。
- 律師名詞
- 法律名詞
- 對造名詞
- 撤銷名詞
- 非訟名詞
- 開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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