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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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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律師申請酌增酬金,應以書面提出,並檢附相關事證。 依第七條、第九條酌增後之酬金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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