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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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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律師申請酌增酬金,應以書面提出,並檢附相關事證。 依第七條、第九條酌增後之酬金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之上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律規定,當律師申請酌增法律扶助酬金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同時需要檢附相關的證明文件。此外,根據該法律的第七條和第九條規定,酌增後的酬金基數合計不得超過該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列之上限。 根據我所能查到的資料,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部分,在第十條中提到了扶助律師申請酌增酬金的程序以及限制。然而,我無法提供更多關於該法條的具體例子或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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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 10 條規定:「扶助律師申請酌增酬金,應以書面提出,並檢附相關事證。 依第七條、第九條酌增後之酬金基數合計不得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