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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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律師辦理扶助事件合理工作時數超過附表二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工時表者,每超過一小時分會得依扶助律師之申請,酌增零點五個基數,最高酌增至十個基數。但辦理附表三案情繁雜扶助事件,最高得酌增至二十個基數。 依國民法官法行第一審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扶助律師得依附表四申請酌增酬金,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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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9條,扶助律師辦理扶助事件的合理工作時數超過附表二的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工時表時,可以根據律師的申請酌增酬金,每超過一小時可以增加0.5個基數,最高增加至10個基數。然而,辦理附表三中列出的情況較為繁雜的扶助事件,最高可以增加至20個基數。但對於根據國民法官法進行第一審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則不適用前述規定,而是可以根據附表四進行申請並增加酬金。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Detail.aspx?pcode=I0050133
- 國民法官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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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