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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第 9 條

扶助律師辦理扶助事件合理工作時數超過附表二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工時表者,每超過一小時分會得依扶助律師之申請,酌增零點五個基數,最高酌增至十個基數。但辦理附表三案情繁雜扶助事件,最高得酌增至二十個基數。 依國民法官法行第一審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扶助律師得依附表四申請酌增酬金,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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