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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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得因情事需要,並視本會之財務狀況,於上下百分之五十之範圍內,調整附表一酬金計付標準表之基數;於上下百分之二十之範圍內調整第二條酬金基數之折算數額。 董事會應每三年檢討扶助律師酬金之基數及折算數額;其有特殊情況時,並得隨時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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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8條,董事會有權根據情況需要和組織財務狀況,調整附表一酬金計付標準表的基數,調整範圍為上下百分之五十。同樣地,董事會還可以在上下百分之二十的範圍內調整第二條酬金基數的折算數額。 根據該法規,董事會每三年應檢討扶助律師酬金的基數和折算數額。當然,在特殊情況下,董事會也可以隨時進行檢討。 以上為我對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8條的解釋。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及其相關法令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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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