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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第 8 條

董事會得因情事需要,並視本會之財務狀況,於上下百分之五十之範圍內,調整附表一酬金計付標準表之基數;於上下百分之二十之範圍內調整第二條酬金基數之折算數額。 董事會應每三年檢討扶助律師酬金之基數及折算數額;其有特殊情況時,並得隨時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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