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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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律師辦理法律扶助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酌增酬金:一、因扶助律師之協助,而達成和解者,酌增一至三個基數。 二、偵查中辯護案件之扶助律師,於扶助案件經起訴後或刑事辯護案件之扶助律師於扶助案件宣示判決後,接獲羈(接)押庭或暫行安置開庭通知而到庭者,每一庭酌增三個基數。 三、刑事第一審辯護案件之扶助律師,依受扶助人請求或經法院命補正而撰擬上訴理由狀者,酌增二至五個基數。但受扶助人已選任或委任其他律師者,不在此限。 四、扶助律師為受扶助人提出訴訟救助之抗告、再抗告者,酌增二至五個基數。 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案件之扶助律師為受扶助人於另案撰擬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狀者,酌增二至五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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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7條的規定,扶助律師辦理法律扶助事件,可以申請酌增酬金的情形包括: 一、扶助律師促成和解的情況下,可按一至三個基數酌增酬金。 二、在刑事辯護案件中,扶助律師在收到該案判決後,接獲羈押庭或暫行安置開庭通知並到庭者,每一庭可酌增二個基數。 三、在刑事第一審辯護案件中,扶助律師根據受扶助人的請求或法院的指示撰擬上訴理由狀者,可酌增二至五個基數。但如果受扶助人已選任或委任其他律師,則不在此限。 四、在受扶助人提出訴訟救助的抗告或再抗告中,扶助律師可酌增二至五個基數的酬金。 五、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案件中,如果扶助律師為受扶助人撰擬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狀,可酌增二至五個基數的酬金。 這些規定可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官方網站上找到,並做為參考資料。
- 律師名詞
- 法律名詞
- 和解名詞
- 偵查名詞
- 起訴名詞
- 宣示判決名詞
- 開庭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 訴訟救助名詞
- 抗告名詞
- 再抗告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規
- 另案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聲明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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