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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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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律師不論於接案前後,就扶助案件於該審級或指定之扶助事項,均不得向受扶助人收取任何額外之酬金或不正利益,已收取者,應退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6條的規定,扶助律師在接受案件前後,無論是在該審級或指定的扶助事項中,都不得向受扶助人收取任何額外的酬金或不正利益。如果已經收取了該額外酬金,則應該退還給受扶助人。

  • 不正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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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 6 條規定:「扶助律師不論於接案前後,就扶助案件於該審級或指定之扶助事項,均不得向受扶助人收取任何額外之酬金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