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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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律師不論於接案前後,就扶助案件於該審級或指定之扶助事項,均不得向受扶助人收取任何額外之酬金或不正利益,已收取者,應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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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6條的規定,扶助律師在接受案件前後,無論是在該審級或指定的扶助事項中,都不得向受扶助人收取任何額外的酬金或不正利益。如果已經收取了該額外酬金,則應該退還給受扶助人。
- 不正利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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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