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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扶助律師不論於接案前後,就扶助案件於該審級或指定之扶助事項,均不得向受扶助人收取任何額外之酬金或不正利益,已收取者,應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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