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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各款案件,其案情重大、複雜,單一律師得勝任者,得經執行長同意後,指派三名以下之扶助律師或專職律師共同辦理: 一、檢察官求處死刑、法院曾宣告死刑或有宣告死刑之虞之刑事案件。 二、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之案件。 三、終審法院大法庭程序審理之案件。 依國民法官法行第一審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其案情重大、複雜,非單一律師得勝任者,得經分會會長同意後,指派二名扶助律師共同辦理,或經執行長同意後,指派三名以下扶助律師或專職律師共同辦理。 依前二項指派複數律師共同辦理者,扶助律師之酬金分別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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