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下列各款案件,其案情重大、複雜,非單一律師得勝任者,得經執行長同意後,指派三名以下之扶助律師共同辦理: 一、檢察官求處死刑、法院曾宣告死刑或有宣告死刑之虞之刑事案件。 二、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之案件。 三、終審法院大法庭程序審理之案件。 依國民法官法行第一審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其案情重大、複雜,非單一律師得勝任者,於該案之偵查、第一審及上訴審程序均得經分會會長同意後,指派三名以下之扶助律師共同辦理。 依前二項指派複數律師共同辦理者,扶助律師之酬金分別計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5條,下列各款案件符合重大且複雜的案情,無法由單一律師處理,因此可以經執行長同意後,指派三名以下的扶助律師或專職律師共同辦理: 1. 檢察官求處死刑、法院曾宣告死刑或有宣告死刑之虞的刑事案件。 2.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的案件。 3. 終審法院大法庭程序審理的案件。 此外,根據國民法官法第一審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若案情也符合重大且複雜,則可以經分會會長同意後,指派兩名扶助律師共同辦理;或者經執行長同意後,指派三名以下扶助律師或專職律師共同辦理。 根據上述法規,扶助律師的酬金將根據指派的律師人數分別計付。
- 非名詞
- 律師名詞
- 死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之虞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國民法官法法規
- 偵查名詞
- 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