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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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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款案件,其案情重大、複雜,單一律師得勝任者,得經執行長同意後,指派三名以下之扶助律師共同辦理: 一、檢察官求處死刑、法院曾宣告死刑或有宣告死刑之虞刑事案件。 二、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之案件。 三、終審法院大法庭程序審理之案件。 依國民法官法行第一審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其案情重大、複雜,非單一律師得勝任者,於該案之偵查、第一審及上訴審程序均得經分會會長同意後,指派三名以下之扶助律師共同辦理。 依前二項指派複數律師共同辦理者,扶助律師之酬金分別計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5條,下列各款案件符合重大且複雜的案情,無法由單一律師處理,因此可以經執行長同意後,指派三名以下的扶助律師或專職律師共同辦理: 1. 檢察官求處死刑、法院曾宣告死刑或有宣告死刑之虞的刑事案件。 2.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的案件。 3. 終審法院大法庭程序審理的案件。 此外,根據國民法官法第一審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若案情也符合重大且複雜,則可以經分會會長同意後,指派兩名扶助律師共同辦理;或者經執行長同意後,指派三名以下扶助律師或專職律師共同辦理。 根據上述法規,扶助律師的酬金將根據指派的律師人數分別計付。

  • 名詞
  • 律師名詞
  • 死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之虞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國民法官法法規
  • 偵查名詞
  • 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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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 5 條規定:「下列各款案件,其案情重大、複雜,非單一律師得勝任者,得經執行長同意後,指派三名以下之扶助律師共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