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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律扶助事件,其案件性質相同,無利益衝突,且屬訴訟或偵查程序得合併辦理者,審查委員會得決定由同一扶助律師併案辦理;除經分會會長同意者外,併案件數不得逾十件。 前項併案辦理扶助律師應得之酬金,審查委員會得徵詢分會長意見後,以主案酬金為基礎,再視併案案件間關聯程度,以每併一案增加未逾十個基數之方式酌定酬金,最高不得逾併案件數乘以單一案酬金下限之基數總額,若該總額較單一案酬金之上限為低時,從其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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