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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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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事件,其案件性質相同,無利益衝突,且屬訴訟或偵查程序得合併辦理者,審查委員會得決定由同一扶助律師併案辦理;除經分會會長同意者外,併案件數不得逾十件。 前項併案辦理扶助律師應得之酬金,審查委員會得徵詢分會長意見後,以主案酬金為基礎,再視併案案件間關聯程度,以每併一案增加未逾十個基數之方式酌定酬金,最高不得逾併案件數乘以單一案酬金下限之基數總額,若該總額較單一案酬金之上限為低時,從其高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 4 條」的規定,當法律扶助案件具有相同的案件性質且不存在利益衝突,且可以合併辦理的情況下,審查委員會可以決定由同一扶助律師併案辦理。然而,併案件數不得超過十件,除非得到分會會長的同意。 對於進行併案辦理的扶助律師所應得的酬金,審查委員會可以在徵詢分會會長意見後,以主案酬金為基礎,根據併案案件之間的關聯程度,以每併一案增加未逾十個基數的方式來確定酬金。酬金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併案件數乘以單一案酬金下限之基數總額,但若該總額較單一案酬金之上限為低,則以單一案酬金之上限為基準。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 4 條

  • 偵查程序名詞
  • 併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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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 4 條規定:「法律扶助事件,其案件性質相同,無利益衝突,且屬訴訟或偵查程序得合併辦理者,審查委員會得決定由同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