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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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律師應得之酬金,由審查委員會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附表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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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 3 條規定,扶助律師應得的酬金由審查委員會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附表一)決定。根據這條規定,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審查委員會將依據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來確定律師可以得到的酬金金額。具體來說,這個標準表應該包含了各種案情的考量因素,例如案情的複雜程度、訴訟結果和律師的辦案勤勉程度等。根據這個條款的規定,審查委員會必須按照這個標準表來確定扶助律師應得的酬金金額。 参考资料: 法律扶助基金會 www.laflaw.org.tw/pdf/law/file/assist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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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