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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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律師之酬金,每一個基數折算為新台幣一千元。但扶助律師辦理依國民法官法行第一審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每一基數折算為新台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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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2條規定,扶助律師的酬金每一個基數折算為新台幣一千元。然而,如果扶助律師處理的案件屬於依據國民法官法第一審國民參與審判的情形,則每一基數折算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根據台灣法律扶助基金會公告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2條,扶助律師依據所執行的案件類型,其酬金標準是有所不同的。依照國民法官法第一審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辦理的扶助律師,每個基數折算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而其他案件的酬金則每個基數折算為新台幣一千元。 作為例子,如果一位扶助律師參與處理的案件屬於國民法官法第一審國民參與審判,且其代表的當事人被判決勝訴,那麼依據該法條,該律師應獲得每一基數折算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的酬金。另一方面,如果該扶助律師處理的案件不屬於國民法官法第一審國民參與審判,則其每一基數的酬金應為新台幣一千元。
- 律師名詞
- 國民法官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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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