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年度績優刑事紀錄書記官敘獎原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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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法院提報績優刑事紀錄書記官之敘獎人員,如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六至第十七點所定應予議處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提報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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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審理紀要第 6 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對績優刑事紀錄書記官進行敘獎時,若其存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六至第十七點所列的任何一種情況,則不得提報敘獎。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中,規定了書記官在承辦業務過程中應遵守的各種規定、標準和處理事項的流程。根據未公開之法庭文件,這些規定主要用於評估書記官在處理刑事案件時的表現和紀律態度。具體的細則和範例,需參考臺灣高等法院及相關法院的內部文件。
- 書記官名詞
- 懲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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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