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各法院績優刑事紀錄書記官敘獎作業,訂定本原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4.10
廢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年度績優刑事紀錄書記官敘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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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法院應依請獎評量項目及成績計算說明表(如附表)核計請獎成績。
三、績優刑事紀錄書記官之敘獎,由各法院依前點請獎評量項目核計成績後,適用下列獎勵標準:
(一)成績為該院第一名且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酌予記功一次。
(二)成績為該院前百分之五以上者,酌予嘉獎二次。
(三)成績為該院前百分之六至十者,酌予嘉獎一次。
四、各法院「年度請獎人數」以該院上年度十二月份刑事紀錄書記官人數十分之一及下列各款方式計算:
(一)辦理刑事紀錄書記官人數,超過六人以上未滿十人者,得請獎一人。不足六人者,依「年度」累計人數達六人以上時,再行依比例辦理敘獎,已累計達六人,當年度未請獎者,須歸零重新累計。
(二)各法院「年度請獎人數」,以四捨五入計算後,取整數。
各法院符合前項請獎標準者,應將獎懲建議函及相關資料報送本院。
五、本案請獎人數不予併入「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法官以外績效優良人員核獎原則」第四點「年度請獎人數」計算。
六、各法院提報績優刑事紀錄書記官之敘獎人員,如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六至第十七點所定應予議處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提報敘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年度績優刑事紀錄書記官敘獎原則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4.1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