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年度績優刑事紀錄書記官敘獎原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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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法院應依請獎評量項目及成績計算說明表(如附表)核計請獎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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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年度績優刑事紀錄書記官敘獎原則第 2 條規定,各法院應依請獎評量項目及成績計算說明表核計請獎成績。根據這一條規定,在進行績優刑事紀錄書記官敘獎時,各法院應評量擬獎人員的成績,並按照提供的成績計算說明表進行核計。具體來說,應該根據該表中列出的評量項目,評估擬獎人員在這些項目中的表現並計算出相應的成績。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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