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年度績優刑事紀錄書記官敘獎原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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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績優刑事紀錄書記官之敘獎,由各法院依前點請獎評量項目核計成績後,適用下列獎勵標準: (一)成績為該院第一名且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酌予記功一次。 (二)成績為該院前百分之五以上者,酌予嘉獎二次。 (三)成績為該院前百分之六至十者,酌予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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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年度績優刑事紀錄書記官敘獎原則第 3 條,績優刑事紀錄書記官的敘獎依據下列獎勵標準進行: (一)如果成績為該院第一名且總分達七十分以上,可以酌予記功一次。 (二)如果成績為該院前百分之五以上,可以酌予嘉獎兩次。 (三)如果成績為該院前百分之六至十,可以酌予嘉獎一次。 根據我的資料,這項法規並沒有提到具體的評量項目,所以需要依照各法院的規定進行核計成績。此外,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資料,因為該法規沒有明確提到評核標準的細節。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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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