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年度績優刑事紀錄書記官敘獎原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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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法院「年度請獎人數」以該院上年度十二月份刑事紀錄書記官人數十分之一及下列各款方式計算: (一)辦理刑事紀錄書記官人數,超過六人以上未滿十人者,得請獎一人。不足六人者,依「年度」累計人數達六人以上時,再行依比例辦理敘獎,已累計達六人,當年度未請獎者,須歸零重新累計。 (二)各法院「年度請獎人數」,以四捨五入計算後,取整數。 各法院符合前項請獎標準者,應將獎懲建議函及相關資料報送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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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以上提供的法规,逐条进行解释: 刑法第143条指出,有投票权的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许诺不行使其投票权或为一定行使权力的人,将被判处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并可并处不超过5000元罚金。收受的贿赂将被没收,如果全部或部分无法没收,则追缴其相应金额。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规定,对于有投票权的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行使者,将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并处100万新台币以上1000万新台币以下罚金。此外,预备犯此罪的人将被判处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同时,关于此罪的贿赂或用以行求期约或交付的贿赂,不论属于犯人与否,都将被没收。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11条规定,犯第97条第2项或刑法第143条第1项之罪,自犯罪后三个月内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个月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在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减轻其刑。而故意虚构事实以使他人受刑事处分并自首者,将依刑法的诬告罪之规定处断。此外,如果其他法律对此罪有较重处罚的规定,将从其规定。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13条规定,犯本章之罪,同时其他法律有更重处罚之规定者,将从其规定。办理选举、罢免事务人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其刑罚将加重至原刑的二分之一。且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则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将并宣告褫夺公权。 以上内容为对相关法规的解释,并举例说明其相关条款。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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