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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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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審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緊急診療等之必要時,應即通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如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害人需要接受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緊急診療等必要服務,應立即通知該管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的性侵害防治中心以協助處理。 這項規定的適用案例可能包括,當法院發現被害人在犯罪事件後出現心理或情緒上的困擾或創傷時,應及時通知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心理治療服務。例如,被害人可能需要專業的心理輔導以幫助他們恢復身心健康,或者被害人在案件審理期間可能需要緊急安置或醫療診療服務。根據這個規定,法院有責任確保被害人在整個審理過程中獲得必要的支持和照顧。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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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規定:「二、法院審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緊急診療等之必要時,應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