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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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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一、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知有其他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资料,法院在办理性侵犯罪案件时,根据注意事项第2-1条的规定,如果发现其他疑似性侵犯罪情事,法院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最晚不得超过24小时。 参考资料中并未提供具体的例子与该法条有关,因此我无法提供额外的示例。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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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規定:「二之一、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知有其他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