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 法院依前項規定使用代號者,並應作成該代號與被害人姓名對照表附卷。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裁判書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在處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然而,如果有必要記載被害人的資訊,法院可以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使用代號的方式。此外,法院在使用代號時,應該製作代號與被害人姓名對照表作為附件。 舉例來說,假設一起性侵犯案件中,被害人的姓名是李小芳,根據這個法規,法院可以使用代號S001來記載被害人的身份,並將這個代號與李小芳的對照表附於裁判書或其他必須公示的文件内。這樣做的目的是保護被害人的隱私,避免其身份被公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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