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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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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為審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預為指定經專訓練之專庭或專人辦理之。 前項經專業訓練之法官每年應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六小時。 審理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案件之法官宜接受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案件之詢(訊)問訓練課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法院在審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應預為指定經專業訓練之專庭或專人辦理,並要求經專業訓練的法官每年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六小時。對於審理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案件的法官,更應接受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案件之詢(訊)問訓練課程。 依據台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條之2,司法院已於2013年設立了專職處理性侵犯罪之法官及相關專業人員的專業護幼庭,其內的法官需接受專業訓練,並負責審理性侵犯罪案件及保護幼兒。 另外,根據司法院於2018年所公告的「專業訓練選修課程訊息」,法官需要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這些課程通常包括性侵害案件的法律探討、犯罪分析、檢查方法、心理治療和證據採集等相關訓練項目。 因此,根據上述資料,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預為指定經專業訓練之專庭或專人辦理,且經專業訓練的法官每年至少應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六小時。此外,針對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案件的法官,更應接受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案件之詢(訊)問訓練課程。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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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法院為審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預為指定經專業訓練之專庭或專人辦理之。 前項經專業訓練之法官每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