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關於性侵害犯罪案件,法院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所為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免予羈押,或裁定駁回檢察官羈押、延長羈押、再執行羈押之聲請,或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處分,或將被告釋放時,應以傳真方式,通知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條,關於性侵害犯罪案件,法院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做出的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免予羈押、駁回檢察官羈押、延長羈押、再執行羈押之聲請,或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處分,或將被告釋放的決定,應以傳真方式通知原先移送給警察機關的相關文件。這意味著當法院做出上述決定時,必須將相關文件通知給負責調查該案的警察機關,以確保該決定的執行和相關的程序可以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刑字第9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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