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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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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審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應予被害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傳喚性侵害犯罪案件被害人時,並得於傳票後附「陪同人詢問通知書」(如附件),同時送達被害人,以利依法得為陪同人之人在場陪同。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信賴之人,陳明願陪同被害人在場者,法院應使其於審判時在場陪同,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其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被害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於審判時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得安排陪同人坐於被害人之側,以利其在場陪同,並應注意維護陪同人之人身安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法院在審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應給予被害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在傳喚性侵害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時,法院可以在傳票後附上「陪同人詢問通知書」,並同時送達給被害人,以便由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被害人所信賴的人在場陪同。法院應使被害人在審判時有陪同人在場並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然而,如果陪同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者被害人反對有陪同人在場,則不在此限。此外,若被害人是兒童或少年,法院除非顯然不必要,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在審判時陪同在場並發表陳述意見。在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法院可以安排陪同人坐在被害人的旁邊,以確保其陪同在場並注意維護陪同人的人身安全。 根據參考資料,法院在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應特別注意被害人的權益保護和陳述意見的機會。被害人可以由法定代理人、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等陪同在場提供支持和陳述意見。若被害人是兒童或少年,則應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陪同在場。此外,法院可以安排陪同人坐在被害人旁邊,以利陪同在場並保護其人身安全。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被害人在審判過程中得到適當的支持和保護,並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

相關函釋 2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傳喚名詞
  • 傳票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陳明名詞
  • 被告名詞
  • 少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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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法院審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應予被害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傳喚性侵害犯罪案件被害人時,並得於傳票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