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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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應予編號,並穿著標識之上衣,其式樣由各矯正機關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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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第19條的規定,各矯正機關調用的雜役及服務員應該進行編號,並且穿著帶有標識的上衣。至於這些標識上衣的設計則由各矯正機關自行制定。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人們能夠清楚地識別出矯正機關調用的雜役及服務員,以確保安全和管理的需要。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個規定可以舉出以下的範例: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的公告,矯正署調用的雜役及服務員必須穿著藍色的上衣,上面印有矯正署的標誌和編號。這樣一來,民眾和矯正機關的工作人員可以輕易地識別出他們,確保矯正機關的管理秩序和安全。這個例子展示了這個法規的具體應用方式,同時也符合該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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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