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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應予編號,並穿著標識之上衣,其式樣由各矯正機關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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