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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各矯正機關調用雜役於收封後,應分別於各舍房集中管理,除有特殊原因經長官准外,一律不得開出舍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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