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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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之撤換,由調用單位主管人員提報層轉機關首長核定,並經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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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第17條,調用單位主管人員需提報機關首長核定後才能進行雜役及服務員的撤換。此外,撤換人員的事項還需要在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中進行備查。 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矯正機關對於雜役及服務員的調度具有有效監督和管理,以確保矯正工作的順利進行。這也有助於確保人員的合理運用和任務的有效執行。 藉由機關首長的核定和監(院、所、校)務委員會的備查,可以確保調換人員的適當性和合法性,同時也提供了一個監督和紀錄的機制,以防止不當的調換行為。 參考資料: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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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