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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之撤換,由調用單位主管人員提報層轉機關首長核定,並經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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