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違背紀律者。 (二)工作不力或不適任者。 (三)有其他不良行為者。 (四)被告經提起公訴或判決變更法條致條件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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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違背紀律者。 (二)工作不力或不適任者。 (三)有其他不良行為者。 (四)被告經提起公訴或判決變更法條致條件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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