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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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調用人員應嚴加管理及考核,每月應填具考核報告表報請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審核。調用人員因疏於管理或考核不實,致所調用之雜役或服務員滋生事端,危及紀律,其情節重大者,調用人員應負懲處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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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第 15 條,關於調用人員對被調用之雜役或服務員的管理及考核,有以下幾點要點: 1. 調用人員應嚴加管理及考核被調用之雜役或服務員。 2. 每月應填具考核報告表報請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審核。 3. 若調用人員因疏於管理或考核不實,導致被調用之雜役或服務員產生事端,危及紀律,且情節重大,調用人員應負懲處之責任。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矯正機關對於調用雜役及服務員的管理和考核工作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以維護機關內部的紀律和秩序。 參考資料: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 核名詞
- 懲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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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