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調用人員應嚴加管理及考核,每月應填具考核報告表報請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審核。調用人員因疏於管理或考核不實,致所調用之雜役或服務員滋生事端,危及紀律,其情節重大者,調用人員應負懲處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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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調用人員應嚴加管理及考核,每月應填具考核報告表報請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審核。調用人員因疏於管理或考核不實,致所調用之雜役或服務員滋生事端,危及紀律,其情節重大者,調用人員應負懲處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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