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調用雜役及服務員,由需用之單位向訓導(教導)組(處)申請,經管教人員依規定,嚴為遴選加倍提名,送經訓導(教導)組(處)層轉機關首長核定,並經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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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調用雜役及服務員,由需用之單位向訓導(教導)組(處)申請,經管教人員依規定,嚴為遴選加倍提名,送經訓導(教導)組(處)層轉機關首長核定,並經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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