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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監獄、技能訓練所、看守所、戒治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遴調單位應陳報符合條件者三人,檢具所有相關資料供機關首長圈選一名,交由調查分類科(看守所由戒護科),按配業或轉業之程序;提報調查分類委員會或所務委員會會議審定。而所陳報之三人,應先經戒護科長或指定人員審慎面試後,簽註意見,供機關首長圈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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