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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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監獄、技能訓練所、看守所、戒治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遴調單位應陳報符合條件者三人,檢具所有相關資料供機關首長圈選一名,交由調查分類科(看守所由戒護科),按配業或轉業之程序;提報調查分類委員會或所務委員會會議審定。而所陳報之三人,應先經戒護科長或指定人員審慎面試後,簽註意見,供機關首長圈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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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第13條,監獄、技能訓練所、看守所、戒治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時,遴調單位必須提報符合條件的三個人的相關資料,供機關首長圈選一名,並按照配業或轉業的程序進行。所提報的三個人必須先經戒護科長或指定人員進行審慎面試後,簽註意見,作為機關首長圈選的參考。 參考資料: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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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