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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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矯正機關為便於雜役之遴調,平時應先將符合調用條件之收容人造冊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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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第12條規定,各矯正機關應事先將符合調用條件的收容人資料製作冊子並保存備查,以便進行雜役的遴調工作。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為《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最新修訂日期不詳。根據這項法規,矯正機關要進行雜役的遴調工作,需要事先備存符合調用條件的收容人資料冊子,以便日後進行調用操作。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矯正機關需要進行一項特定的雜役工作,例如清潔工作,他們可以根據冊子中的資料遴選出符合條件的收容人進行該項工作。這樣,矯正機關在進行遴調工作時就可以更加高效和方便。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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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