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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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矯正機關調用雜役及服務員之人數與分配,由主管戒護、教化、作業科(課、組)視實際需要會商,提報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決議之,並將人數配額表報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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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各矯正機關調用雜役及服務員的人數和分配,需要由主管戒護、教化、作業科(課、組)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會商,並提報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進行決議,同時將人數配額表報告法務部核備。 根據最新修正發布的《法務部矯正署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該第11條對於矯正機關調用雜役及服務員的人數和分配提出了具體的規定。根據該條款,調用人數和分配必須經過主管戒護、教化、作業科(課、組)的實際需要進行會商,並提報監(院、所、校)務委員會進行會議討論並決議。此外,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矯正機關還需要將人數配額表報告法務部進行核備。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矯正機關在調用雜役及服務員時能夠合理安排人數和分配,並經過相應的審議程序,以確保遴調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法務部矯正署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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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