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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各矯正機關調用雜役及服務員之人數與分配,由主管戒護、教化、作業科(課、組)視實際需要會商,提報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決議之,並將人數配額表報部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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