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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少年矯正學校得調用學生擔任雜役、服務員,調用條件依其性質,比照監獄或輔育院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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