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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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矯正機關調用收容人擔任服務員,應就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調用之: (一)受違規處分尚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個月者。 (二)各矯正機關執行中曾受二次以上違規處分者(違規隔離犯監自移入該監執行起算)。 (三)因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或另受保安處分之宣告或感訓處分者。但撤銷假釋或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已執畢,本刑未滿五年,累進處遇第三級以上或本刑五年以上累進處遇第二級以上者,得酌予調用。 (四)有脫逃紀錄或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五)幫派分子(受感訓處分人不在此限)。 (六)對其他收容人顯有不良之影響者。 (七)身心不健康、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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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第9條,調用收容人擔任服務員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受違規處分尚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個月,不得調用。 範例:某受刑人因違反監獄規定而接受違規處分,處分尚在執行中,所以他不符合調用擔任服務員的資格。 二、各矯正機關執行中曾受二次以上違規處分者(違規隔離犯監自移入該監執行起算),不得調用。 範例:一名收容人在矯正機關執行期間,已經兩次以上違反規定,曾受違規處分,因此他不符合調用擔任服務員的資格。 三、因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或另受保安處分之宣告或感訓處分者。但撤銷假釋或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已執畢,本刑未滿五年,累進處遇第三級以上或本刑五年以上累進處遇第二級以上者,得酌予調用。 範例:一名受刑人因假釋違反規定被撤銷假釋,被迫入監執行刑罰,不符合調用擔任服務員的資格。然而,如果他已完成假釋撤銷處分,且在本刑未滿五年,但屬於累進處遇第三級以上或本刑五年以上累進處遇第二級以上的情況下,可以考慮調用他擔任服務員。 四、有脫逃紀錄或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不得調用。 範例:一名收容人曾有脫逃紀錄,或被捕涉及另一個案件仍在偵查或審理中,因此他不符合調用擔任服務員的資格。 五、幫派分子(受感訓處分人不在此限),不得調用。 範例:一名收容人被證實是幫派成員,他不符合調用擔任服務員的資格。但如果是受感訓處分的收容人,則不在此限。 六、對其他收容人顯有不良之影響者,不得調用。 範例:一名收容人的行為對其他收容人造成了不良影響,例如引起騷亂或衝突等情況,他就不符合調用擔任服務員的資格。 七、身心不健康、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不得調用。 範例:一名收容人因身體或精神狀況不佳,例如身體不健康、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他不符合調用擔任服務員的資格。 以上是根據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第9條依據及其相關範例的解釋。
- 收容名詞
- 撤銷名詞
- 假釋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宣告名詞
- 累進處遇名詞
- 另案名詞
- 偵查名詞
- 精神耗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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