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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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治所調用受戒治人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調用之: (一)入所執行已逾二週,經考核行狀良好,且無違規紀錄者。 (二)未另受刑罰或保安處分之宣告或感訓處分者。 (三)無脫逃紀錄或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四)非幫派分子。 (五)對其他受處分人無不良影響者。 (六)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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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律資料,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第8條列出了調用受戒治人擔任雜役的條件,其中包括以下六項: (一)入所執行已逾二週,經考核行狀良好,且無違規紀錄者。這表示受戒治人必須入所執行已超過兩週,並且在此期間表現良好,沒有任何違規紀錄。 (二)未另受刑罰或保安處分之宣告或感訓處分者。這表示受戒治人未被宣告另受刑罰或保安處分,或者未獲得感訓處分。 (三)無脫逃紀錄或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這表示受戒治人沒有脫逃紀錄,並且沒有其他案件在偵查或審理中。 (四)非幫派分子。這表示受戒治人不是幫派成員。 (五)對其他受處分人無不良影響者。這表示受戒治人對其他受到處分的人沒有不良影響。 (六)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這表示受戒治人必須身心健康,並且不是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的人。 根據這些條件,矯正機關才能調用受戒治人擔任雜役。 參考資料: -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校遴調雜役暨服務員注意事項" (修正公布日期:民國89年5月3日)
- 核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宣告名詞
- 另案名詞
- 偵查名詞
- 非名詞
- 精神耗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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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