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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戒治所調用受戒治人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調用之: (一)入所執行已逾二週,經考行狀良好,且無違規紀錄者。 (二)未另受刑罰或保安處分宣告或感訓處分者。 (三)無脫逃紀錄或另案偵查、審理中者。 (四)幫派分子。 (五)對其他受處分人無不良影響者。 (六)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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