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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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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少年觀護所調用收容少年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調用之: (一)所犯殺人、強盜、擄人勒贖、海盜、劫持航空器、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但施用毒品或單純持有攜帶刀械,案情單純,有特殊專長者,為應少年觀護所業務需要,得酌予調用。 (二)入所已逾一週,經考行狀良好,並無違背紀律者。 (三)未另受刑罰或保安處分宣告者。 (四)收容期間經考核認為無湮滅犯罪證據勾串共犯證人或無脫逃之虞。 (五)非幫派分子。 (六)對其他收容少年無不良影響者。 (七)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條文,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第7條共有七個款項,以下逐一釋義如下: 一、根據法條第一款,少年觀護所調用收容少年擔任雜役的條件為:所犯罪行非殺人、強盜、擄人勒贖、海盜、劫持航空器、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然而,如果是僅施用毒品或持有攜帶刀械的案件,且案情單純且有特殊專長,為了滿足少年觀護所的業務需求,可以考慮調用。 二、法條第二款規定,被調用少年必須已逗留在觀護所超過一個週期,並且在考核中表現良好,沒有違反紀律的行為。 三、第三款規定,被調用少年不能同時受到其他刑罰或保安處分的宣告。 四、依照第四款的規定,被調用少年在收容期間必須經過考核,並且被認為沒有湮滅犯罪證據、勾結共犯、作為證人的可能性或逃脫的風險。 五、根據第五款的規定,被調用少年不能是幫派成員。 六、第六款規定,被調用少年對其他被收容少年沒有不良影響。 七、按照第七款的規定,被調用少年必須身心健康且沒有智能不足。 根據以上釋義,我們可以理解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第7條的各個項目以及其意義。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收容名詞
  • 少年名詞
  • 名詞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法規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規
  • 持有名詞
  • 攜帶名詞
  • 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宣告名詞
  • 證據名詞
  • 勾串共犯名詞
  • 證人名詞
  • 精神耗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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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少年觀護所調用收容少年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調用之: (一)所犯非殺人、強盜、擄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