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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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少年觀護所調用收容少年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調用之: (一)所犯非殺人、強盜、擄人勒贖、海盜、劫持航空器、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但施用毒品或單純持有、攜帶刀械,案情單純,有特殊專長者,為應少年觀護所業務需要,得酌予調用。 (二)入所已逾一週,經考核行狀良好,並無違背紀律者。 (三)未另受刑罰或保安處分之宣告者。 (四)收容期間經考核認為無湮滅犯罪證據,勾串共犯、證人或無脫逃之虞。 (五)非幫派分子。 (六)對其他收容少年無不良影響者。 (七)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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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條文,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第7條共有七個款項,以下逐一釋義如下: 一、根據法條第一款,少年觀護所調用收容少年擔任雜役的條件為:所犯罪行非殺人、強盜、擄人勒贖、海盜、劫持航空器、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然而,如果是僅施用毒品或持有攜帶刀械的案件,且案情單純且有特殊專長,為了滿足少年觀護所的業務需求,可以考慮調用。 二、法條第二款規定,被調用少年必須已逗留在觀護所超過一個週期,並且在考核中表現良好,沒有違反紀律的行為。 三、第三款規定,被調用少年不能同時受到其他刑罰或保安處分的宣告。 四、依照第四款的規定,被調用少年在收容期間必須經過考核,並且被認為沒有湮滅犯罪證據、勾結共犯、作為證人的可能性或逃脫的風險。 五、根據第五款的規定,被調用少年不能是幫派成員。 六、第六款規定,被調用少年對其他被收容少年沒有不良影響。 七、按照第七款的規定,被調用少年必須身心健康且沒有智能不足。 根據以上釋義,我們可以理解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第7條的各個項目以及其意義。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收容名詞
- 少年名詞
- 非名詞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法規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規
- 持有名詞
- 攜帶名詞
- 核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宣告名詞
- 證據名詞
- 勾串共犯名詞
- 證人名詞
- 精神耗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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