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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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少年輔育院調用學生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條件者調用之: (一)入院執行已逾三個月,累進處遇已編等,經輔導考核,確認情緒穩定,行狀良好,且無違背紀律者。 (二)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無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三)無脫逃紀錄者。 (四)非幫派分子。 (五)對其他學生無不良影響者。 (六)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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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第6條,少年輔育院調用學生擔任雜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入院執行已逾三個月,累進處遇已編等,經輔導考核,確認情緒穩定,行狀良好,且無違背紀律者。 2.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無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3. 無脫逃紀錄者。 4. 非幫派分子。 5. 對其他學生無不良影響者。 6. 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具體來說,根據《少年輔育法》,少年輔育院是專門為矯正少年犯罪者而設的機構,且對於少年犯罪者的緩教育和矯治有特殊需要和要求。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調用學生擔任雜役的少年符合一定的條件,以保證他們的穩定和無違法行為。例如,他們必須已經在輔育院入院執行已經三個月以上,且已通過輔導考核且行狀良好,沒有違法紀錄或其他正在進行的案件。此外,也要求他們對其他學生沒有不良影響,並且身心健康,沒有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這些條件的存在對確保輔育院的秩序和少年犯罪者的改造起到重要作用。
- 少年輔育院名詞
- 累進處遇名詞
- 核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另案名詞
- 偵查名詞
- 非名詞
- 精神耗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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