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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少年輔育院調用學生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條件者調用之: (一)入院執行已逾三個月,累進處遇已編等,經輔導考,確認情緒穩定,行狀良好,且無違背紀律者。 (二)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無另案偵查、審理中者。 (三)無脫逃紀錄者。 (四)幫派分子。 (五)對其他學生無不良影響者。 (六)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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