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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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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公股董事、監察人,由縣政府派充,商股董事、監察人,由股東會依法選任。 前項董事、監察人姓名、籍貫,應由地方官署轉報財政部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銀行法第18條,縣銀行的公股董事和監察人是由縣政府派任,而商股董事和監察人則是由股東大會依法選舉。 此條文要求地方官署將董事和監察人的姓名和籍貫報告給財政部備案。 這個條文意味著,縣銀行的公股董事和監察人是由政府指派,而商股董事和監察人則是由股東選舉產生。這有助於確保縣銀行的營運和監督機制的運作。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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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銀行法第 18 條規定:「縣銀行公股董事、監察人,由縣政府派充,商股董事、監察人,由股東會依法選任。 前項董事、監察人姓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銀行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